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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未交受理费 按撤诉处理

  发布时间:2019-01-16 15:54:11


2019年1月2日,昌德法庭立案受理了原告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19年1月10日,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裁定,裁定本案按隋某撤回起诉处理。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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