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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9-04-19 08:42:48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行政管理工作,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重要问题,保障法院各项工作优质高效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决定下列问题:

(一)根据上级的有关部署及院党组的决策,研究决定本院的落实措施,部署全院性工作;

(二)本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审判工作、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复杂问题;

(三)本院提交市人大审议的工作报告;

(四)本院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制订、各阶段工作运行情况汇报和年度目标考核评比汇报;

(五)本院行政、业务、各项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汇报,决定重大财务开支和干警福利问题;

(六)听取各主管副院长对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必要时,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项汇报;

(七)讨论决定涉及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重大接待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九)听取院各部门的工作汇报;

(十)听取、检查对党组会议决策的执行情况;

(十一)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

(十二)研究决定院长、副院长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和院长办公会议有关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按下列规定组成和召开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根据会议的内容,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并由办公室协助组织落实;

(三)院长办公会议每月一次。如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四)院长办公会议由党组秘书负责记录,形成的决议、决定,由秘书区别情况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有关部门或人员并督促落实。根据院长要求,编发会议纪要。有关部门或人员要认真落实院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并在指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按要求回复秘书。秘书要将办理结果及时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院长认为应讨论的事项,可直接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二)副院长、党组成员提出讨论的事项,应提前向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是否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三)各部门需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通报的事项,应先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请院长确定。

(四)会议的议题、时间经院长决定后,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参加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人员。

第四条  参加、列席院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应当准时到会,集中精力,认真听取审议、决策事项的汇报,围绕议题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应当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意见,形成决定,并指定执行决定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具体要求。对有关重大问题分歧意见较大时,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所作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执行结果,办公室要及时向院长汇报,并在下次院长办公会议上,向与会人员通报。

第七条  与会人员在会议内容没有公开前,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控制。

附:(一)《会议签到表》

(二)《会议记录》






     

姓名

单位

职务

签到时间

备注

 

 

 

 

 

 

 

 

 

 

 

 

 

 

 

 

 

 

 

 

 

 

 

 

 

 

 

 

 

 

 

 

 

 

 

 

 

 

 

 

 

 

 

 

 

 

 

 

 

 

 

 

 

 

 

 

 

 

 

 

 

 

 

 

 

 

 

 

 

 

 

 

 

 

 

 

 

 

 

 



时间

 

地点

 

参加人

 

列席人

 

主持人

 

记录人

 

会议主要内容:

会议结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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