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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人民法院党组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9-04-19 08:39:3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法院领导班子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规范领导班子的议事和决策行为,依照党的章程和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意志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为:

(一)为落实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审判机关的决定所提出的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定法院年度工作目标、规划和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调整等事项;

(五)确定领导班子建设,法院队伍建设的重大方针,研究决定法官职业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决定市人事录用、调入、调出、任免、奖惩以及提职晋级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机构改革、司法改革、审判流程改革等重大事项;

(八)审议年度经费预算和年度决算方案,讨论决定重大资金(贰万元以上)使用问题;

(九)讨论审议法院工作报告,重要会议讲话和拟发的重要文件等规定;

(十)法院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安排。


第三章议事的规定和程序

 

第四条   研究重大事项的会议由院党组书记、院长主持,遇到紧急事项院长不能到会主持时,可由院长临时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六条    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各责任部门提出,报请主管院长审查同意后,向院长提起会议申请;

(二)提前通知。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讨论的议题及有关书面材料提前二个工作日送达参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按议题顺序由分管领导就有关议题先发表意见,然后其他人员发表意见,进行民主讨论;

(四)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留待下一次会议再表决;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须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作出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表决时,以赞成票或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六)实行党组书记末位发言制度。院党组讨论事项时,党组书记在其他党组成员意见全部发表后,再发言。

第七条   建立会议议事记录本,指定专人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缺)席成员的姓名会议议题,班子成员对议题发表的意见和议题表决结果。对重大决定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形成会议纪要的会议记录要有参会人员签字。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八条   班子各成员对会议的决定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或部分改变原则决定的,可建议提交下次会议讨论。但在班子会议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持执行集体决定,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行为表示。

第九条   严格保密纪律。会议讨论的内容,凡属必须保密的决定事项,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外的人员泄漏。

第十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每个班子成员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做好落实工作,并在下次会议上对贯彻执行情况作出简要汇报。

第十一条   凡违反议事规定和议事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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