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绥化中院《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两级法院更审改判案件研讨及错案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上诉、申诉案件的归口管理
我院各审判庭,对已审结的案件,接到当事人上诉、申诉申请后,统一将案件卷宗交到立案庭,由立案庭办理相关移送手续。被上级法院审结完后退回本院的卷宗,也统一退回至立案庭,由立案庭做好登记,并把更审改判的案件分类统计。实行“一口出、一口进”的管理模式。绥化中院更审改判我院的案件,每月25日前由立案庭统计后报监察室,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每月25日前由审监庭统计后报监察室,监察室在每月月底前将中院更审改判案件及本院改判案件的研讨及错案责任追究处理情况报中院监察室,并报本院党组成员。
二、 更审改判案件的研讨
监察室根据本院立案庭、审监庭上报的更审改判的案件情况,在3日内,填写案件研讨登记表,下发案件研讨通知书,督促案件所属庭科及时研讨。审判庭接到案件研讨通知15日内,由主管院长组织进行研讨,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成员必须参加,研讨后形成研讨报告报监察室。对更审改判的案件无异议的,研讨部门界定性质、分清责任,由监察室根据此案的错案类型直接拟提出处理意见;对更审改判的案件有异议的,由监察室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界定性质、分清责任,查明原因,对更审改判案件作出最终确认。
三、 错案的责任追究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被确认为错案的和对更审改判案件无异议被确认为错案的,本院监察室根据《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具体规定》、《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案件持错误意见责任人的处罚办法(试行)》、《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一票否决”的暂行规定》、《安达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案件的有关人员拟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本院党组会讨论决定。处分决定确定后,由监察室向责任人宣布处理决定,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由监察室报中院监察室并在全院进行公开通报。对更审改判案件隐瞒不报、漏报者一律按错案处理,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四、 本院对中院更审改判案件有异议的,可在更审改判案件判决、裁定下发之日起15日内,申请中院审判委员会复议。申请复议书交至监察室,由监察室报中院监察室,经审查后,由中院监察室直接提交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最终确认。本院执行案件,需追究错案责任的,也按此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监察室负责解释,于公布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