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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法院】执行小科普: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8-11-07 15:57:41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诉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达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8)黑128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借款12万元,孙某某负连带给付责任。2018年4月12日,因二被告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达市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孙某某有存款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安达市人民法院拟对孙某某司法拘留,后因孙某某履行了部分法定义务,得到了申请执行人赵某的谅解。现该执行案件正在办理中。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孙某某明知法院生效判决已确定其负担的法定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实现。在执行阶段孙某某仍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后经法院深入调查,并强制执行,并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故没有对孙某某进行拘留。

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等是困绕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一些当事人怀着侥幸心理,不守信诺,刻意逃避债务,造成部分案件在法定期限内难以执行。对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被执行人,多措并举,合理运用各种强制措施能够有效的督促其履行义务。安达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将继续这种工作方法,坚决打赢“执行难”这场硬仗。

 

责任编辑:孙鹤洋    

文章出处:安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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