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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安达天元乳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嘉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发布时间:2012-02-29 14:41:51


黑龙江安达天元乳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嘉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本案应否追加第三人湖北麦克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安达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0)安法执字第123

基本案情:

原告黑龙江安达市天元乳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元乳品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嘉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嘉联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安达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于2010226日作出(2009)安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深圳嘉联公司给付原告天元乳品公司加工费款62429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043.00元由被告负担。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深圳嘉联公司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天元乳品公司于201078日向安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达法院于201078日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深圳嘉联公司自2006年以来未进行年检,该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深圳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于2008415日吊销,被执行人深圳嘉联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深圳嘉联公司和深圳某公司各出资500万元投资注册了湖北麦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并且湖北麦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已变更为湖北麦克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现湖北麦克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正在运营中,且有财产可供执行。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深圳嘉联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营业执照已被深圳市工商局吊销,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其发放债权凭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嘉联公司虽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深圳嘉联公司出资500万元投资成立了湖北麦克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麦克公司),可视为湖北麦克公司无偿接受了深圳嘉联公司财产现金500万元,可追加湖北麦克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执行湖北麦克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深圳嘉联公司是由湖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卫红)出资200万元和武汉科技电子公司出资100万元,成立的深圳嘉联公司,董事长为梁卫红。

二、湖北麦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深圳嘉联公司和深圳某公司各出资500万元成立的,有深圳嘉联公司向湖北麦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票据证实,湖北麦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梁卫红,但湖北麦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中记载梁卫红投资800万元,其余股东投资200万元。原湖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已破产,该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三、深圳嘉联公司向湖北麦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注册的500万资金可以认定湖北麦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偿接受了深圳嘉联公司的财产现金500万元,并且湖北麦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已更为湖北麦克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应认定为第三人湖北麦克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深圳嘉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

综上所述,该案针对被执行人深圳嘉联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穷尽执行措施后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欠妥,应当根据各个公司的利益关系进行分析确定新的被执行人即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因此,安达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第273条和《最高人民法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9条的规定,裁定追加湖北麦克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湖北麦克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接受执行人深圳嘉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财产50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安达天元乳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执行结果:

安达法院裁定追加湖北麦克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承担深圳嘉联公司的责任后,湖北麦克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安达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安达法院在立案审查异议的过程中,双方对各自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认证,并提出了和解执行的意见,最后湖北麦克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天元乳品公司28万元加工费款,其余款项申请人均自动放弃,案件和解执行并全部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王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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