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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风采】挽救未成年人 感化失足少年

记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庭长唐春一

发布时间:2017-03-13 14:22:19




唐春一,女,19679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安达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庭长。从事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以来,她始终坚持寓教于审,认真贯彻“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积极挽救每一位失足少年。两年来,共判处未成年人犯26人,无更审、改判、上访案件发生,用真情唤醒了10余名少年犯,使他们走向新生,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因此她荣获了市级优秀法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一,是坚持审中教育,实施“庭审感化”工程。在司法实践中,对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交代犯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具备监管和帮教条件的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尽可能地给他们创造弃恶从善、重新做人的机会。审判实践中,唐春一同志注重庭前调查,在开庭前,其率领全庭人员提前与未成年被告人主动接触,全面了解其犯罪动机、原因、目的和家庭情况、受教育情况、平时表现及犯罪后的心理状态等,通过接触让未成年被告人对法官产生信任感。在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对未成年人犯进行悉心引导,让其在庭审中逐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及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激发悔罪心理,唤醒其良知。特别是对那些家庭情况特殊、缺少关爱的未成年犯,加以诱导教育,收到了事倍功半的效果。如高中生郭某某(男,17岁)故意伤害案,未成年被告人郭某某原本是个性格开朗上进的好学生,后因父母离异,几乎与其父亲断绝了往来,性格变得孤僻自卑,在学校只因与同学发生口角,便将同学刺成重伤。了解这一情况后,唐春一同志主动与郭某某的父亲电话沟通,郭某某的父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郭某某后被判处缓刑,顺利参加了高考,并已被大学录取。

第二,是坚持亲情教育,实施“家庭细胞”工程。家庭氛围的好坏,家长行为的优劣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有的父母离异,子女失去家庭的温暖;有的父母由于疏于对子女的管理和教育,加之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较弱,极易沾染恶习,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司法实践中,唐春一同志针对那些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偶而失足或一时失去理智、后果又不十分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大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庭审中,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状况,因案制宜,寓教于审,让控、辩双方充分行使职权,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指出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共同努力使少年犯放弃对抗、配合庭审,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在审问用语上,注意用诚恳的态度,温和的语气,尽量少用法律术语,多用通俗语言,既保持法庭的严肃性,又不使少年犯感到法官的冷酷无情,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自我觉醒,当庭认罪悔罪,真正从思想上走出犯罪泥潭,达到了教育、矫治、挽救的目的。如缀学的高中生胡某(男,17岁)盗窃案,父母离异后,其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后因母亲再嫁,其便在社会上游手好闲,没钱进网吧了,就进行盗窃,共累计盗窃11起。庭前,唐春一同志多次与其母亲电话沟通,但其母亲拒绝做被告人胡某的监护人来参加庭审,拒绝缴纳罚金。经唐春一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通过被告人的舅舅找到了胡某的母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后,胡某的母亲感动了,愿意出庭为孩子辩护。考虑到该家庭的经济情况,唐春一同志让其申请法律援助,为胡某指定了辩护律师,最终法院对胡某予以了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后,唐春一同志坚持跟踪考察,定期回访,现胡某和其母亲一起生活的很好。

第三,是坚持义务教育,实施“法校共建”工程。针对青少年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贫乏的实际情况,唐春一同志带领全庭干警多次送法到学校,与师生双向交流,并结合案例讲授法律知识,让青少年学法、懂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激发了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热情和兴趣。同时对在校犯罪的学生,重视回访工作。两年来,唐春一同志共回访违法青少年10余人,提高了未成年罪犯的改好率。

第四,是坚持社会教育,实施“环境防护”工程。结合审判实际,唐春一同志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工作延伸到法庭之外,如在刘某某团伙组织卖淫一案中,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妻子刘某因当时怀孕未被羁押,刘某某正在服刑,且其父母双亡,如果羁押刘某就没有人照顾刚刚一周岁的幼童,唐春一同志考虑到刘某在刘某某犯罪团伙中,只是负责看管失足女并记账,起的是帮助作用,遂以协助组织卖淫定罪,考虑到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特别是幼儿需要抚养的情况,对其适用了缓刑。在多次的回访中,刘某对法院的“人性化”审判感激不尽,现刘某边打工边抚养幼儿。此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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