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有抚养权?
作者:张忠明 发布时间:2014-04-10 00:00:00
法官同志: 我与丈夫结婚5年,儿子今年3岁。因为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的感情。现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在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双方都希望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因此未能达成一致,不知道法律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当事人:孙女士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责任编辑: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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