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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赔偿村民财产损失3万

发布时间:2016-12-20 14:04:01


    近日,安达法院审理了一起宅基地被人建房引发的经济纠纷案。

  安达市羊草镇某村村民贾某原有土平房3间,1990年3月20日取得房产证,后贾某为子女求学搬迁至安达市里居住,贾某在搬离村里前,从邻居李某处购买土平房42平方米。1997年,该村村民委员会作价2000元将贾某的房屋收回,并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周某,周某于2002年12月1日取得房产证。2008年12月3日,周某申请在原宅基地上将房屋扒倒另建,2009年周某建房完毕,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后来贾某得知周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另建房屋,便起诉至法院。因为周某已取得合法证照,该村村民委员会无权处分,原告的房屋已不存在,无法实物返还,村民委员会对贾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庭审理后,依法判决该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贾某财产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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