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购物发票,不能认为是个人财产
发布时间:2016-02-23 14:34:16
近日,安达市法院任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张某和钟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6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张某向法庭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张某提出家中电器及家具等用品系其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提供了购物发票。钟某也主张系其个人财产,并出具了其娘家的陪送嫁妆清单。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和钟某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系其个人出资,双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其主张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只能推定为二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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