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问题研究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指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挥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平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在此条文中确定了未满十八周岁的各年龄阶段被告人所犯罪行应当负的刑事责任。我国的刑事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具体内容包括(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必有负刑事责任;(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法条规定的几种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人,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⑴。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性,不仅表现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较大,而且犯罪的性质和手段也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
(一)犯罪主体低龄化。2015年4月20日在北京发布的《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5)》指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一项对14至18周岁犯罪人群调查显示,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从2001年的12.3%上升到2014年的20.11%⑵。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以辍学青少年和在校成绩较差的学生为主,年龄一般在14岁至20岁之间,个别成员年龄更小,几乎每个犯罪组织都有在校学生。
(二)犯罪组织团伙化。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有前科劣迹或学习成绩较差,在哥们义气的支配下纠合在一起,结拜把兄弟,并制定严格的“帮规”,其成员内部实行从上到下的逐级管理,设立帮主、副帮主等职务;有些组织还有内部统一标志,联络信号等,以便联系和辩认。
(三)犯罪形式复杂化。以往未成年人犯罪形式比较简单,一般以扒窃、拎包、寻衅滋事等居多。现在作案形式增多,除贪污、受贿手段外,其他情形几乎都有,如用麻醉剂作案、用化学药品销毁证据,伪装身份,使用现代通讯工具等,反侦察能力越来越强,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根据实际调查和具体案例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所以数量多、发展速度快,其主要成因是:
(一)社会因素。随着形形色色的手机、电脑、游戏室、网吧里的娱乐项目日益增多,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很多不良的影响,他们无时不侵蚀着青少年的心灵。据调查,游戏室、网吧的常客99%是青少年,使用手机的青少年大部分都会下载网络游戏,他们沉迷于虚拟的世界不能自拔,有时在网吧、游戏室一坐就是一天,甚至于夜间也泡在那里;有的无论上课下课,长期低头玩手机里的游戏以及利用微信、QQ等软件进行聊天,对游戏以及聊天的迷恋已达到了痴迷的程度,忘记了学习,忘记了吃饭,忘记了休息。有些游戏中宣扬的一些暴力、色情、赌博、恐怖、迷信等不健康内容,青少年对此缺乏足够的鉴别力,受好奇心理的驱使,使之向往、尝试,进而诱发其走上犯罪道路。
(二)家庭因素。近年来,因父母感情不和、家庭暴力、婚外恋情等原因,虽然有的夫妻还能凑合一起生活,但是在这样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从小就养成孤僻、冷漠、厌世的性格。而离婚的夫妻,给大人带来的是解脱,给孩子带来的却是最大的伤害,未成年人只能随父母一方生活,对于另一部分的父爱或者母爱是缺失的,缺少家庭的教育和温暖。家庭的不幸使其对家庭产生厌倦感,离家出走,游荡于社会,寻求精神上的慰藉,从而结识了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进而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三)学校因素。有些学校只注重基础教育,不注重思想道德教育;只抓学生成绩,忽视法制观念的形成,不能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学生的头脑中只有读书和成绩,没有法律这一概念,也不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另外,有些学校风气不正,个别老师对教师职业道德理解不够,也不去深入了解学生,发现学生犯错误时,常常辱骂、挖苦、讽刺甚至体罚学生,不尊重学生的人格,使学生感到没有尊严,产生逆反心理,索性破罐子破摔,放任自己的行为。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及基本权利的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和亟待认真解决的严峻问题,我们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以预防为主,走教育、感化、挽救的道路,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国刑诉法对此做了许多相关规定,如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经审判长许可,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表意见等等,这些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中无一不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出发,体现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如何深入贯彻刑事诉讼法,采取更积极的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建立惩教结合的少年审判模式,搞好对少年犯的“帮、扶、教”工作,并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使得未成年人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健康的成长,这不仅是人民法院肩负的神圣,而且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课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研究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⑷;其次,研究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是维护我国少年司法权威的需要,也是实现少年司法制度价值追求的保证⑸。
(一)优化组织,选择特殊的司法主体
少年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主体,兼有成年人的犯罪特点和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而其审判也具有区别于一般审判的灵活性和主动性,这就要求选定一批业务知识水平、职业道德素质高的司法主体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正确的引导沟通和扶助教育,使未成年罪犯完全脱离滋生违法犯罪土壤。
首先,法院在选择审判人员时,应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并保持工作相对稳定性。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前要充分做好社会调查工作,分析未成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因素,在必要时,可深入未成年罪犯的家庭,走访他们的家长,充分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并形成详细的书面材料,以从中找出犯罪的原因,以便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和做好开庭审理的准备工作。
其次,法院在选择人民陪审员时,一般应由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由于工作的性质他们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知道如何进行深入引导,疏通教育,能够消除未成年人的抗拒心理,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对于人民陪审员应当进行定期、必要的培训,除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基本法律外,还应了解少年审判的基本特征和少年罪犯的基本心理,以利于在审判过程中充分发挥其职能,达到更好挽救、帮教的效果。
(二)强化审判,选择特定的庭审方式
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的主要区别所在。根据这一特点,在庭审过程中应找到符合未成年刑事案件特征的审判模式,以真正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1、庭前三告知,交待权利。在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人民法院应对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把相关情况告知未成年被告人。一是告知被指控的罪行。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罪犯心理上、生理上发育还不成熟,有时犯罪只是意气用事,不能意识自己的行为给社会、给他人所造成损害。在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并向未成年人说明其行为的危害后果。二是告知诉讼权利。在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的同时,审判人员应告知其享有的具体权利,并教育未成年罪犯应认真悔过,只要改过,家长、学校、社会都不会放弃犯错的孩子,以消除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开庭时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三是告知法定代理人。开庭前告知未成年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法定代理人充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及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以确定采取何种庭审方式更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教。
2、庭审三询问,查清事实。在具体庭审过程中,改变一般刑事案件庭审的强制性和被动性,采取多种灵活、主动的形式,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使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受到教育,也为今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积累经验。
第一,询问犯罪事实。在送达起诉书时,未成年被告人对检察院所指控的罪名、事实已初步了解,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应问清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准确,未成年被告人是否认可。在法庭审理中,注意发挥审判人员的主导作用,变过去硬性、孤立的说教为因案施教、治病救人,把法庭审理和法制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与公诉人、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配合,使法院变为揭露犯罪,感化罪犯的场所。
第二,询问行为成因。通过庭审前对未成年被告人家庭条件、学校情况的了解,审判人员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所处环境和心理特征,找准感化点,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成因,可请家长和老师评述未成年被告人在成长历程中曾取得过的成绩、自身的优点和曾引以自豪的闪光点,激发悔罪心理,唤醒其人性固有的良知。
第三,询问犯罪后果。14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人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形成,大多数未成年罪犯都没有很明确的对与错,好与坏的是非标准,庭审中应注意以情感教育为主,其次才是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给社会带来了危害,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由于未成年人其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审判程序就始终贯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种会随他们的社会成熟而减退的成长中的障碍,青少年犯罪与社会结构的情况密切聪敏对青少年犯罪有权干涉的机关处理的情况如何将对青少年今后的成长打下烙印……”⑹。在审判方式上,主审法官应注重启发、教导,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语言平和,并禁止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的人格权,消除其恐惧、抗拒心理,营造容易接受的教育氛围,让“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穿始终,促使他们自我觉醒,在思想上做到认罪服法,走出犯罪的泥潭。
3、庭后三合议,分析原因。庭审后的合议,应改变以往就案评案的老路子,应针对青少年的犯罪成因、行为特点,就案说法、就案说情、就案说理。首先,在诉讼程序方面,注重社会调查,应从实际出发,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征、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分析未成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始终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其次,在实体处理上,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刑罚立足于挽救和保护,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深,偶然失足,属于初犯的少年,尽量判处非监禁刑,以避免造成交叉感染,使青少年再次受到毒害。再次,在保护权利方面,从未成年犯罪人的且身利益出发,整理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并针对不同犯罪人各自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以使未成年被告人能够在思想上、行动上完全抵御犯罪的侵袭。
(三)积极帮教,选择特别的感化途径
宣判以后的帮教,关系到未成年人今后成长的道路和发展的方向,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其主动性,调动学校、家庭、社会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帮教群体,从根本上挽救犯罪的少年。
1、德化帮教,巩固审判效果。在宣判后,主审法官认真向未成年的被告人及其家长解释判决书的各项内容,说明判决依据和理由,并详细讲述被告人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和不良后果,使他们认罪改过,心服口服。在审理完毕后,建立帮教档案,规定少年犯每月向少年法庭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少年法庭的法官可利用平时的休息时间,对刑满释放、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罪犯进行回访考察和跟踪教育,了解他们的日常生活,帮助他们解决所遇到的困难,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具备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以使他们鼓起生活的勇气,重返社会,被社会所接纳。
2、加强联系,健全防御网络。人民法院应与相关机关加强联系,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以保证有利于少年犯改造的良好环境。首先,未成年被告人在宣告缓刑之日起,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未成年的学校、家庭形成帮教网络,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教育,学校、家长对少年犯不歧视,不挖苦、讽刺,对少年犯真诚关心,热情帮助,定期把改造过程向有关机关汇报。其次,把净化社会环境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任务,加强对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环境进行及时整顿,以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社会各界都应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齐抓共管,进行综合冶理,使青少年脱离容易滋生犯罪的土壤和环境。再次,围绕治理校园内外部环境做文章,下大力气清理整顿,取缔所有距学校200米以内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录像厅,有力地消除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因素。
3、司法延伸,拓展教育阵地。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大都是在校的学生,可以深入校园,积极拓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阵地,开展“送法到学校”、“送法到家庭”等延伸帮教工作,把“教育关口”前移。选派审判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深入辖区的学校、家庭,定期给学生上法制课,与师生家长,双向交流,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模拟法庭审理等活动,使同学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从而达到矫治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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