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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思考

发布时间:2014-08-25 17:18:57


一、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

2013年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倍增计划”实施以来,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专题召开党组会研究工作方案,经与地方党委、人大沟通请示,报告了我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及工作情况,于今年6月安达人大召开常委会之际,任命了104人为我院人民陪审员。至此,我院的陪审员数量达到法官人数的2倍。为了更好的管理这些陪审员,更好的发回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我院制定了《安达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我院现共计有人民陪审员104人,其中1人是回族。陪审员中男性38人,女性66人;研究生学历2人,大学学历21人,大专41人,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68人,群众36人;职业分布为基层干部92人、专业技术人员6人,工商业人员1人,普通居民4人,农民1人;地域分布为城镇99人,农村5人,年龄分布为30岁以下8人,31岁到40岁29人,41岁到50岁48人,51岁以上19人。

二、人民陪审员管理的工作经验

我院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构为政工科和立案庭。政工科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任免、档案管理等工作,立案庭负责案件分配。一是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落实,认真做好选任工作,把人民陪审员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以专题形式向安达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陪审员工作;二是完善机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例如我院制定了《安达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制度管理,推行了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和轮替机制;三是为人民陪审员提高履职能力提供硬件设施,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工作室,与庭科审判员共同办公,更好的分析研讨案情;四是根据人民陪审员各自的特点和专长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分类管理;五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研和宣传。

我院的陪审员数量已经达到法官人数的2倍,为引导这些陪审员正确的发挥作用,增强履职使命感和责任感,我院对这些陪审员做了一些要求,要求他们发挥“五员”作用:即积极参与案件审理当好同权断案的审判员,积极参与司法调解、当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员,积极参与执法监督,当好公正司法的监督员,积极参与民意沟通、当好民意沟通的联络员,积极参与普法宣传、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员。

我院人民陪审员能够参与到庭审前阅卷、庭审时发言、评议阶段发表意见、审判组织环节中。例如在我院受理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将被告姜海龙诉至我院,人民陪审员李介庭、毛运德与民一庭庭长赵红雨共同组庭审理此案。两名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到调解工作中,经过反复协调,最终达到了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三、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无专项立法,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没有得到真正的发挥。《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除此之外,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产生的具体条件、管理使用、待遇等,未作具体规定。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陪审员产生的程序等没有具体规定,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名存实亡,流于形式。实践中陪审员只是在庭审时才临时介入,对案件的事实通常不了解,一般不参加庭前活动,只是临时叫来“陪”,而不是“审”,加之我们对陪审制度重视的不够,有些陪审员本身法律知识的匮乏,使之不能形成自己独立的见解,有的有了自己的见解,也不能真正参与的庭审中去,使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和功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此外,有些陪审员对陪审重视不够,又不感兴趣,只是为了应付差事,“陪审”也就成了“陪衬”。

(二)陪审员法律素质偏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了人民陪审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选用人民陪审员时,没有明确的标准及条件限制,再加上对陪审员制度的重视不够,直接导致了任用人民陪审员的随意性,使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偏低,无法准确适当行使好审判权。法律规定陪审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实际上,在大多数基层法院,尤其是边远贫困山区的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素质较低。陪审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体现司法民主、司法公正首先陪审员要精通法律,甚至要比审判员要精通,这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从而也能加快国家法制化进程。

四、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是加强对法官和陪审员的教育,提高对陪审制度和陪审工作的认识。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需要提高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制度和陪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教育法官和陪审员深刻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司法民主制度,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的原则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有利于加强司法监督,提高司法水平,扩大司法形象。更重要是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结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二是加强陪审工作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实现陪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目前,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总体框架下,需要法院系统探索总结保证陪审工作良性运行的具体规章制度建设,对陪审案件范围、陪审员权利义务、管理使用、教育培训、考核奖励惩罚的详细制度规范。同时,要建立健全陪审员联席会议制度、人大代表评议陪审员制度、陪审员工作职责、陪审员陪审案件适用范围等具体制度规定。要深入探索陪审员与法官构成、陪审员参与庭审活动操作规程、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和解、协调办法等深层次的制度建设。总之,要建立健全一套与审判工作相适应的陪审员工作制度,从而保证这项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陪审员素质。审判实践是学习法律知识和积累审判经验的有效途径,在陪审员现有的知识结构和专业优势的基础上,通过参与陪审具体案件,由法官介绍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指导陪审员在庭审中了解案件事实,准确认定证据,评议案件时引导他们发表意见,是提高他们法律业务素质的最佳方法。同时,要加强对陪审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教育,可采取集中学习培训、法官辅导讲座、观摩陪审示范庭、参加典型案件旁听等多种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抓好陪审员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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