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法院各项工作的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促进我院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廉洁、文
明、高效”聘请社会有关人士担任本院廉政监督员。
第二条 廉政监督员经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或其他有关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本院颁发聘书和《安达市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员监督证》。廉政监督员聘期为二年,期满后可续聘。
第三条 廉政监督员对本院审判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官法》第三十条的下列行为实施监督:
(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
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 贪污受贿;
(三) 徇私枉法;
(四) 刑讯逼供;
(五) 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 泄露国家秘密包括审判工作秘密;
(七)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
(八) 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 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 从事违法的营利性活动;
(十二) 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
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廉政监督员对本院审判人员下列审判作风问题实施监督:
(一) 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刁难等态度对待
当事人;
(二) 办案粗糙、法律文书差错;
(三) 接待当事人或开庭时语言不规范、不文明、仪容
仪表不整洁。
第五条 廉政监督员对本院审判人员下列办案纪律问题实施监督:
(一) 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的宴请、送礼,接受上列人员邀请参加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二) 用当事人的钱物办案;
(三) 委托案件当事人办私事或代购物品;
(四) 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五) 违反规定乱收费;
(六) 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
种费用。
第六条 廉政监督员对本院工作人员下列业外活动有权实施监督:
(一)不得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得利用审判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提供便利;
(三)不得佩戴法徽等审判标志在公共场所饮酒或进入各种休闲娱乐场所;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耍特权、逞威风、无理取闹;
(五)不得在任何场所酗酒;
(六)不得涉足任何带有色情内容的活动场所;
(七)不得参加任何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更不能采用赌博活动变相收取当事人的礼金;
(八)不得发生有悖于正常婚姻关系的行为;
(九)不得有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廉政监督员发现法院工作人员有上述事项之一的,有权制止或纠正,并可随时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有关庭、科、室领导直至院长书面或口头反映。
第八条 对廉政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一般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办结,办结情况应及时反映到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再由纪检监察部门向廉政监督员反馈。因故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此期限内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廉政监督员通过参加庭审、受理投诉、采访调查、参与诉讼等方式,获取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线索和证据,并及时向本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条 全院各部门要为廉政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有关会议和活动也可邀请廉政监督员参加,要高度重视廉政监督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廉政监督员对本院工作人员执行本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与廉政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做好监督意见的登记、督办、反馈、并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案件。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为廉政监督员的检查监督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及时提供本院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信息,经常保持联系,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监督员座谈会,听取廉政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就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廉政监督员要广泛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对我院工作的反应,并及时反馈。对检举、控告和反映情况的群众应加以保护。
第十五条 廉政监督员应主动回避对涉己、涉亲案件的监督。
有违反前列规定者,应立即解聘。
第十六条 廉政监督员要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干预法院的审判活动。
第十七条 廉政监督员对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机密事项,应予保密。
第十八条 廉政监督员可被聘任为人民陪审员,在担任陪审员行使陪审员职务期间,应执行本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