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本院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能,不断强化全体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自律、自警、自省意识,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院《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廉政谈话诫勉的方式:包括任职前廉政谈话、录(聘)用前廉政谈话、廉政诫勉谈话、函询等四种形式。
第三条 任职前和录(聘)用前廉政谈话
(一)任职前廉政谈话的对象:
(1)新任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含副处级审判员、助理调研员);
(2)新任中层领导干部(含中层副职);
(3)新任审判长;
(4)转任执行局、民事审判第一庭和第二庭、立案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组织人事处等部门领导(含副职);
(5)新任其他重点岗位人员。
(二)录(聘)用前廉政谈话的对象:
(1)录用人员;
(2)聘任制司法警察;
(3)聘用制速录员;
(4)其他招聘的工作人员(临时工)。
(三)任职前和录(聘)用前廉政谈话的内容:
(1)学习本院制定并执行的主要廉政制度、措施和本院其他相关规定;
(2)结合工作性质和特点,对个人履行工作职责和业务学习提出廉政方面的要求;
(3)其他需要提示或提醒的廉政建议。
(四)任职前和录(聘)用前廉政谈话应遵循的程序:
(1)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并商定谈话地点(场所); (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3)任前和聘前廉政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按管理权限分职级进行:
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含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的,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含党组成员)对其进行谈话,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谈话记录由纪检组监察室备案并送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含党组成员);
凡部门副职领导干部(含审判长)的,由分管副院长(含党组成员)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谈话记录由纪检组监察室备案并送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含党组成员);
凡科级以下干警、重点岗位人员、其他工作人员的,由所属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谈话记录由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第四条 廉政诫勉谈话
(一)廉政诫勉谈话的对象:
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在审判纪律、工作作风、廉政自律、行政管理等四个方面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本院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廉政诫勉谈话,适用事项: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轻微违纪行为,经核实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并督促纠正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经过核实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3)其他需要实行谈话诫勉的事项。
(三)廉政诫勉谈话应遵循的工作程序:
(1)实行诫勉谈话,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并指定谈话地点或场所;
(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3)廉政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按管理权限分级进行;
凡反映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含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院长同意后,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含党组成员)对其进行谈话,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谈话记录由纪检组监察室备案并送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含党组成员);
凡反映部门副职领导干部(含审判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院长同意后,由分管副院长(含党组成员)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谈话记录由纪检组监察室备案并送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含党组成员);
凡反映科级以下干警、重点岗位人员、其他工作人员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副院长(含党组成员)同意后,由所属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谈话记录由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四)廉政诫勉谈话,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说明谈话原因,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
(3)谈话人认真听取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被谈话人提出诫勉要求,主要是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被谈话人提出改正措施;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和谈话人所提要求应正确理解和对待;
(5)谈话记录应由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签字。
(五)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分管领导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五条 函 询
(一)函询适用的对象:
针对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本院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审判纪律、工作作风、廉政自律、行政管理等四个方面可能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对象进行函询。
(二)函询应遵循的工作程序:
(1)纪检组监察室就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举报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对有实质性内容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向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含党组成员)提出对本人函询的建议;
(2)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含党组成员)同意后,由纪检组监察室向被函询人发出函询通知书;
(3)本人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或按函询要求,以书面形式回复纪检监察部门。
(三)函询,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应向被函询人注明需函询的主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函询的主要事由和有关要求;
(2)被函询人就函询的情况和问题,必须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3)被函询人对函询的情况和问题有异议,应实事求是的向函询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表明理由;
(4)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六条 诫勉谈话人或函询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被诫勉谈话人或被函询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向被诫勉谈话人或被函询人泄露信访举报人(情况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 被诫勉谈话人或被函询人接到谈话诫勉或函询通知后应当自觉接诫勉受谈话或函询,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或答复诫勉谈话人或函询部门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情况反映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诫勉谈话人或函询部门应当对诫勉谈话情况或函询情况进行书面记载,处理诫勉谈话结果或函询结果的情况报告应与本人见面和签字,并将该记录和情况报告存入个人的廉政档案。
第九条 经函询后认定被函询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函询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函询人防微杜渐。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年内被诫勉谈话一次,按本院《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扣发奖金,并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资格。
(二)部门年内被诫勉谈话二次(人)以上的,按本院《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扣发部门领导奖金,并取消该部门以及部门负责人(含副职)本年度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