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法院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2年初,被告人李某欲成立黑龙江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要注册资金6000万元,因无注册资金,便委托他人通过虚构股东出资的方法办理了虚假的验资手续,骗得工商行政审批,注册成立黑龙江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李某在没有用地、规划、立项审批手续、没有工程、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三无”情况下,对外宣传准备开发B小区,并将事先准备好的规划图、鸟瞰图挂在公司。
2012年3月2日,被害人韩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便以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韩某签订B小区房屋拆除协议,被害人韩某并交纳了工程保证金2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已将赃款返还被害人。
2012年7月6日,被害人赵某、孙某得知被告人李某有工程后,便到黑龙江省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李某签订B小区水暖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12年7月末,并交纳了工程保证金20万元,赃款被其挥霍。
2012年9月4日,被害人张某、卢某得知被告人李某有工程后,便到黑龙江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李某签订B小区四栋楼房承建协议,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12年9月30日,并交纳了工程保证金60万元。之后,被害人多次找被告人李某要求开工,但被告人李某推托,至11月末,联系不上被告人李某,被害人报警,警方将被告人李某抓获。赃款已被挥霍。
被告人李某实施合同诈骗犯罪3起,共骗得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后无力还款逃匿。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