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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物业供热引纠纷 用心调解筑和谐

发布时间:2025-04-10 09:52:45


   近日,安达法院成功调解了两起辖区内的物业和供热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释法明理和耐心沟通,让两户居民和物业公司握手言和,既维护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让群众得到了满意的处理结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展现了司法为民的温度和智慧。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下旬,原告安达市某物业服务公司来到昌德法庭起诉,称其为被告李某和王某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和供热服务,双方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及相关费用等事宜,二被告却拒不履行缴费义务两年之久,原告多次催缴未果,遂诉至法庭。被告的两位业主表示小区物业供暖不好,自己虽然买了楼房,但冬天室内温度不达标,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不便,自己没有享受过良好的物业服务,不需要缴纳物业费。

   调解经过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明确,涉及金额不大,但双方积怨较深,如处理不当很有可能激化矛盾,还会影响小区的和谐稳定,唯有调解才能实现双赢。由于二被告都在外地打工,为了调和矛盾、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在开庭前为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线上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物业公司指责业主长期推诿不缴纳物业费和取暖费,不仅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更是影响物业公司正常运行和小区建设,业主则反驳物业供暖不足,导致冬天房屋无法居住,自己不仅不该缴纳物业费取暖费,还应该让物业对自己进行赔偿,双方一时间争执不下。

   承办法官见状,先中断了线上调解,转而分别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劝双方换位思考,从情、理、法三方面为当事人释法说理、分析利弊,立足实际解决分歧。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矛盾有所缓和。


   恢复线上调解之后,物业公司表示自身服务确实存在不到位之处,愿意减免部分物业费和取暖费,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听取业主意见,提高服务质量,业主也明白了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当场表示愿意缴纳拖欠的物业费和取暖费。最终,物业公司与两位业主达成了调解协议,业主当场向物业公司转账支付了拖欠的费用,双方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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