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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酒后寻衅滋事,“醉”后悔!

发布时间:2025-04-09 09:49:49


   小酌怡情,但须有度!有人饮酒助兴,有人借酒浇愁,殊不知,过度饮酒,往往衍生是非,若是酒后控制不住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甚至可能触犯刑法,“醉”上加罪。

   案件简介

   2024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林某喝醉酒后前往某刺青店,误将老板认作是自己的朋友便与其交谈,刺青店老板娘见其醉酒,好意邀请其进屋等待。等待期间,被告人林某因醉酒误以为老板娘是陪唱女,对其进行言语侮辱,并和老板娘发生口角,被告人林某用拳头殴打老板娘头部,三人厮打在一起。被告人林某将刺青店内镜子、椅子等物品全部摔碎。经鉴定,两名被害人构成轻微伤。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被告人林某无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最终以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二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小酌怡情,切莫贪杯。在日常生活中,因过量饮酒而引发的自伤、斗殴等事件屡见不鲜。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饮酒者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拦辱骂恐吓、强拿强占任意毁损、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在此,法官提示,群众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约束自身言行,理性饮酒,量力而行,切勿在觥筹交错、推杯换盏后迷失自我,因一时冲动而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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