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了,牛犊一批批的养,我这酒糟钱咋就不给结呢?”一份埋在老朱心里长达七年的阴霾在耐心调解下终于消散了。
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案件简介
某合作社自2018年始,先后多次在朱某处购买酒糟用于喂牛,数年间多次以经营困难为借口,拒不向朱某结算酒糟款,经朱某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庭。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2018年合作社与朱某签订购买合同,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合同有效,合作社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给付酒糟款。朱某认为,因合作社长期未结账款,剩余部分的利息应当按照法定标准由合作社承担。合作社称认可买卖事实,但由于经营困难无法给付。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为减轻双方当事人诉讼成本,促进矛盾化解,分别与当事人沟通。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合作社称可以按照合同金额进行给付,但需要资金运转,请求分期限结清,朱某同意并约定好结款时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也将此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法官提醒
买卖合同应当以诚信互惠为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需要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
买方在收到货物时,应当依照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存在实际困难无法及时履行的,也应当协商支付方式及时间,不应以困难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