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花样繁多,各种手段让人防不胜防,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不少人通过向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出借、买卖银行卡、手机号等,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获取非法报酬,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帮凶”。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丁某急需用钱,但因其征信问题无法通过正规途径办理贷款,于是联系了网络广告上的“贷款专员”。在对方指引下,丁某携带自己实名制办理的银行卡从大庆市乘坐高铁前往哈尔滨市“上线”指示的小区位置。双方见面后,对方告知是收购其银行卡进行使用,按照银行卡转账流水的百分点计算获利,一晚可获利几万元,丁某同意并将自己实名制办理的龙江银行卡和手机交给对方操作使用。经国家反诈数据平台查询,丁某交给他人使用的龙江银行卡已实施电信诈骗1起,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款5万元,丁某非法获利1万元。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丁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被告人丁某为了牟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节,最终以被告人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
不义之财不可取,“来路不明”财物不可收!日常生活中,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手段,引诱人们为其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广大群众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面对犯罪分子的各种“套路”,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思考,不要轻易透露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不要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不被一时利益冲昏头脑,切勿萌生一时贪念而走偏门,成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