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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典型案例】土地耕种引纠纷 调解矛盾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5-02-21 16:36:28


   “我的地让别人种了,我该怎么办?”张某焦急的说。

   近日,因这起责任纠纷导致影响了春耕生产,安达法院任民法庭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迅速出动,及时有效的化解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张某通过拍卖取得某村14亩土地,后发现于某未经允许擅自对该14亩土地进行耕种,张某多次找到于某要求其停止耕种行为,但于某不予理会,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张某故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2024年8月张某通过拍卖取得某村14亩土地,后被于某强行耕种,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起诉时。张某要求于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于某辩称该土地为其父母所有,一直由其耕种,张某无权干涉。承办法官了解到,该地原属于于某父母,其父母去世整户消亡,土地由村委会收回,后由张某拍卖所得。张某取得土地经营权符合法律规定,于某的耕种行为无法律依据。经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沟通,张某愿意放弃赔偿金的要求,于某也同意归还耕地,也将此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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