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我的地他种了这么多年,怎么也得要个说法。”刘某气愤的说。
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案情回顾
2017年刘某父亲与房某签订土地买卖协议,将其所承包的24亩土地卖给房某。后刘某父亲去世,刘某返回家中,发现24亩土地中包括自己的土地5.3亩,故诉至法院,要求房某返还土地并赔偿多年的土地租金。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了解到土地买卖协议中确实涉及刘某的土地5.3亩,刘某称其一直在外务工,家里的土地由父亲进行耕种,对土地出卖的情况并不知情。房某称,刘某父亲因年纪大了,系其主动找到房某商谈卖地事宜,双方为邻里关系,房某以高于市场价格购买的土地。如协议中确实包含刘某土地,也愿意归还,但不同意支付土地租金。经过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刘某同意将其土地承包给房某,放弃之前土地租金的请求,下一年开始,房某按市场价支付刘某租金即可。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也将此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防止自身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