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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交通事故引纠纷 调解矛盾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11-08 09:42:09


   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张某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次要责任,刘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花费车辆维修、评估、救援等费用共计15,000元。张某多次找到刘某,要求其承担责任,支付10,000元,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配合,故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张某称其车辆损坏严重,个人在医院治疗的费用可以不要,而且张某手机受损,也可以不要求赔偿,但车辆维修的相关费用刘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刘某称其车辆也造成了不同程度损坏,正在维修中,无法确定损失金额,不同意现在进行赔偿。承办法官分别与当事人沟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及交警大队的责任划分,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应互负赔偿责任。张某车辆已修理完毕,按程序需要等待刘某的维修结果。承办法官依据双方车辆的检验照片,与刘某进行沟通,计算了车辆的维修费用范围,按照责任划分,医疗费用及手机维修费用与刘某车辆修理费用中张某应负责任几乎持平,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疏导,刘某最终同意赔付张某相关费用,但应酌情再减少部分金额。经过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刘某于10日内赔付张某9,000元,也将此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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