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以案说法】赡养老人引纠纷 法院审判护亲情

发布时间:2024-10-31 10:18:48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近日,安达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姚某今年73岁,与刑某育有三女一子,均已成年。自刑某去世后,姚某一直生活在三女儿刑某丁家中,2019年5月,姚某生病住院16天,花医疗费45,131.64元,期间长女刑某甲、次女刑某乙、长子刑某丙对姚某不管不问,姚某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承担医疗费。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长女刑某甲辩称曾垫付30,000元,并在姚某住院期间全程陪床护理,不存在不赡养母亲的情况。长子刑某丙辩称,姚某住院期间他曾垫付10,000元,并交给了长姐刑某甲。且2015至2021年间,姚某的医保皆由他支付,因此不存在不管不顾母亲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对于三被告承担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且由于刑某甲、刑某丙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二人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三被告分别给付姚某医疗费7,322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提醒

   百善孝为先,在父母年老时,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在处理涉老年人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安达法院将始终注重用心用情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家睦人和,为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促进家庭温馨和睦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