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近日,安达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姚某今年73岁,与刑某育有三女一子,均已成年。自刑某去世后,姚某一直生活在三女儿刑某丁家中,2019年5月,姚某生病住院16天,花医疗费45,131.64元,期间长女刑某甲、次女刑某乙、长子刑某丙对姚某不管不问,姚某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承担医疗费。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长女刑某甲辩称曾垫付30,000元,并在姚某住院期间全程陪床护理,不存在不赡养母亲的情况。长子刑某丙辩称,姚某住院期间他曾垫付10,000元,并交给了长姐刑某甲。且2015至2021年间,姚某的医保皆由他支付,因此不存在不管不顾母亲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对于三被告承担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且由于刑某甲、刑某丙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二人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三被告分别给付姚某医疗费7,322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提醒
百善孝为先,在父母年老时,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在处理涉老年人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安达法院将始终注重用心用情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家睦人和,为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促进家庭温馨和睦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