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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间借贷引纠纷 多年矛盾终化解

发布时间:2024-10-28 09:31:59


   “对方怎么都不还钱,可咋整啊?”姜某拿着十多年前的借据叹着气。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案情回顾

   2008年3月姜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借据,刘某因经济困难向姜某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刘某于2009年1月1日前还清。到了约定的日期,刘某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因此姜某多次找到刘某要求解决此事,但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配合,故起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询问了基本案情。2008年3月姜某与刘某签订的借据有效,但刘某并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因此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刘某应当承担偿还义务。姜某称双方为邻里关系,双方感情一直不错,刘某家庭条件不好,平日姜某也多次帮助刘某。此次借款,使老哥俩感情出现不睦,姜某为此感到很苦恼。刘某称确实存在借款事实,自己多年来也在积极赚钱,准备偿还债务,但是家里开销较大、收入较低,今年年初已经找到了新工作,希望姜某能够宽限一段时间,准备两年内还清债务。姜某同意宽限一段时间,但是刘某的态度让姜某很生气,要求刘某支付这十几年的利息。为了化解双方对立情绪,承办法官提出解决方案,既然刘某已同意还款,考虑到他偿还能力有限,建议缩短刘某偿还期限,同时姜某这边放弃对利息的诉求。经过承办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于2024年12月前分三次将借款还清,姜某放弃利息部分的请求。通过承办法官的不断努力,为此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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