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夫妻离婚中的头等大事,争夺孩子抚养权一直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戏码,甚至为了要孩子争得“你死我活”。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互相推诿,都不愿抚养子女,法院又该如何裁决呢?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感情彻底破裂,于2024年4月18日起诉至安达法院。
审理经过
承办法官苏艳梅受理案件后,认真翻阅卷宗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了解到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婚姻关系,虽然感情彻底破裂,均同意离婚,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但是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女儿年龄尚小,双方应当将重心放在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之上,但双方均明确表示自己不抚养女儿,要求对方抚养,对于女儿的抚养问题,双方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相互推诿,此行为有悖法律和道德要求,应予谴责。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