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盗电缆判刑四年半
作者:赵红雨 发布时间:2013-03-29 09:15:56
近日,安达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通信电缆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盗窃罪被判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已判刑)利用脚扣子、锯、钢丝钳子等作案工具,先后在大庆、安达市作案2起,盗窃通信电缆价值13317元。盗后将电缆线锯成小段,用火烧后作为废品卖掉,共获赃款1800元,被告人刘某分得600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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