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柴某向被告潘某提供了800,000.00元的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被告潘某给付原告柴某借款800,000.00元,原、被告之间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应从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潘某给付原告柴某借款利息15,953.60元,共计815,953.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执行经过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发起网络查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潘某所有的位于大庆市某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该房屋被案外人竞买后,法院先后于2019年12月10日、2022年3月25日做出了强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潘某迁出房屋,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其行为涉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以拒执罪将被执行人潘某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迁出,促使该房屋顺利交付。
对于坚决不履行义务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等恶劣情形,坚决予以打击,积极发挥震慑作用,强化了司法权威和法律效力,促进执行质效提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依法履行判决提供了警示作用。
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