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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临时起意盗窃他人财物 最终获刑罚处罚

发布时间:2023-08-21 16:27:07


   通过盗窃的手段将他人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却殊不知已经走上歧途。近期,安达法院审结了多起盗窃案件。

   案例一


   2022年4月,韦某到安达市某花店买花,发现店内东侧桌上摆放着一条带有黄金貔貅坠饰的手链,趁店主张某打包花束时,韦某将手链揣进兜内离开。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韦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判决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韦某退赔张某经济损失3,560元。


   案例二


   2022年5月,杨某到安达市某珠宝店想兑换一条新的黄金手链,在工作人员开发票时,杨某趁机将柜台上的一枚钻石戒指拿走,并将盗得的钻石戒指藏匿于家中抽屉,同年6月杨某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的钻石戒指市场价格为10,033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愿意接受处罚,且被盗赃物已返还失主,可从轻处罚。故判决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从上述案件所呈现的共同特征来看,均是行为人临时起意实施的所有权转移占有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际控制了财物,排除了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可能就构成本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以合法方式换取的财物才能久存,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不当利益,误以为自己占到了便宜,实则不仅要如数退还,还要面临刑事处罚。特此提醒广大群众切莫一时头脑发热,心存侥幸,触犯法律,最后让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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