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8月,先源法庭受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田某与孙某(子)于201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孙某(子)系孙某(父)、陈某的长子。孙某(子)于2022年7月9日死亡,留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购房时首付10万元,现尚欠银行贷款未偿清,田某要求自行偿还所有银行贷款。2022年7月18日,田某与孙某(父)、陈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田某一次性给付孙某(父)、陈某现金5万元,孙某(父)、陈某放弃对孙某(子)一切财产的继承。现田某已给付孙某(父)、陈某5万元,但孙某(父)、陈某拒绝帮助办理更名手续。田某遂将孙某(父)、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将田某与孙某(子)的夫妻共同房屋归到自己名下,并且要求孙某(父)、陈某协助办理房屋更名手续。
主审法官在了解案情后,为及时妥善消解矛盾,弥合亲情,多次联系被告,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然而被告与原告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最后通过开庭审理,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按照均等分割的遗产分配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先源法庭将继续把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工作目标,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着力从解决群众最“急难愁盼”的问题入手,努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司法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