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毕某馨与毕某刚、李某系父母子女关系。2018年毕某刚与李某离婚,双方约定毕某馨由李某抚养,毕某刚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离婚后,毕某刚未按约定期限、数额给付抚养费,截至2021年11月共拖欠抚养费138,000元。本院于2021年11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生效后,毕某刚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毕某馨的法定代理人于2022年1月向我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此案件的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进行线上查控,同时线下进行传统调查,通过与申请人的沟通,及时了解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状,获取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房产并及时进行了查封。执行法官通过与申请人、被执行人反复沟通,了解到该房屋系被执行人与前妻共同共有房屋。起初,申请人对法律及法院的执行程序不太了解,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执行法官耐心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及执行程序,告知该房屋系被执行人与前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后会为其前妻留取一半的房屋款,并从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均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该处房屋顺利进入了拍卖程序,最终以105,000元成交。因前期与被执行人家属进行了良好的沟通,该房屋也顺利交付至买家手中,剩余案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终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欠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