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林某(男)于2019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20年4月7日生育一个女儿,现与张某共同生活。张某、林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于2021年终止同居关系。现两人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故张某将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林某同居生育的女儿随张某共同生活,林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经开庭审理,判决不足两周岁的女儿由母亲张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规定。本条规定来源于《婚姻法》第25条,与第25条规定相比,本条规定未作实质性变更,仅在文字表述上进行了完善。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2.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非婚生子女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3.父亲和母亲都应当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