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优化“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效能”指标的质量和效率,全力开展好“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效能”指标提升专项工作,安达法院保护中小投资者工作专班近期开展涉中小企业纠纷案件清结工作。
案例一
安达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某物业服务纠纷一案,物业公司要求陈某给付欠缴物业费。近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陈某自愿缴纳所欠款项。
案例二
安达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近日经法院调解无效后开庭审理。物业公司要求崔某给付欠缴物业费,崔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的义务,不同意给付物业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未能提供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实,依法判令崔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物业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公司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物业服务既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近年来,法院受理物业纠纷案件呈现连续上升趋势,为了充分发挥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推动物业行业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不断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依法维护物业公司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安达法院保护中小投资者工作专班严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推进各项工作部署,建立涉中小投资者纠纷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制度,探索纠纷多元化解方式方法,统一裁判标准,对于涉中小投资者纠纷案件,通过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方式,依法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力企业依法维权,为我市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