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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六一特辑丨普法课堂 共“童”成长

发布时间:2022-06-01 08:45:38


   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虽然校园里严禁嬉笑打闹,但因把握不好尺度导致发生意外的情况仍屡屡发生。近日,安达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小学生课间玩耍打闹而引发的纠纷。

案情回顾

   刘同学和杨同学均系安达市某小学学生,两人课间休息到操场玩耍时,杨同学不慎将刘同学撞倒,造成刘同学胳膊肿胀,活动受限。事后经医院诊断为右前臂孟氏骨折,进行了手术。此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同学将学校、杨同学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考虑到事件的偶发性且涉及未成年学生,经法官调解,学校与杨同学监护人各承担40%责任,刘同学承担20%责任。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立,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与社会稳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有教育义务,还有管理义务,即为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法应尽到安全保障的保护义务。另外,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承担对未成年人事实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因此家长也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在家庭教育中强调安全教育和自我防护意识,与校方共同呵护孩子们健康成长。

   下一步,安达法院将通过“送法进校园”、“公众开放日”等活动,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用法律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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