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达法院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孙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赔偿经济损失26881.12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孙某系被害人韩某前男友。2021年8月14日23时许,韩某回到位于安达市的家中时,孙某尾随其一同进入屋内。随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孙某用拳头殴打韩某的面部和头部,并将韩某手机抢走放在卫生间,殴打韩某致其昏迷后,孙某用腰带抽打韩某大腿致其苏醒。次日清晨,孙某从韩某家中离开。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共花费医疗费用30881.12元,孙某支付4000元。2022年1月9日,孙某被安达市公安局抓获。
公开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用拳头、腰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合理,应予支持。故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刑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对于孙某这种主观恶性强、故意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