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铁西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官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9日,原告袁某与被告安达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3份工程合同,工程完工时,款项并未结清,经原告多次催要,遭到被告拒付。2020年8月18日,某镇相关人员找到原告,并与原告签署协议,以房抵债,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袁某认为协议完全违背本人意愿,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涉诉合同。2022年2月16日,铁西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了原告袁某诉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的合同权纠纷一案,由法官刘巍担任审判员。审理过程中,在听取当事人双方的举证之后,法庭认为,袁某行使撤销权已超过法定期限,故判决驳回袁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因为本案属于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民事纠纷案件,故适用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袁某行使撤销权是否已超过法定期限及其主张撤销协议书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本案中袁某与安达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8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且袁某在庭审时明确表示,其在签订协议时就知道其主张的可撤销事由,袁某于2022年1月4日才请求撤销该协议,其行使撤销权期限已超过一年,据此,袁某行使撤销权已超过法定期限,撤销权已消灭。
法官提醒,公民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