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多年的积蓄买了房子,住了三年,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这样的房子即使每天都住着,心里也不踏实。
2019年,孙女士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了安达市某小区一处房产,交付全部房款后,便装修入住了。可让孙女士烦心的是,入住已三年,每次找开发商要求其配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开发商都以各种理由推托,时至今日,房产证还没有办理,甚至连开发商都联系不到了。孙女士不得已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帮助她维护权益。
经过庭审,主审法官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拒绝配合业主办理房产证,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义务的责任,判决该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孙女士办理产权证。
“因为这个房子我烦心了三年,早知道来法院起诉这么容易,我何必每天想着办法去求开发商。”接到判决书的时候,孙女士非常满意地说。
房屋买卖过程中,售楼方和买房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约定在购房合同中,但是前提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开发商在业主入住后长达三年的时间里还没有协助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在法律层面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因此开发商负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