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达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房屋腾退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快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经济发展大局。

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天龙粮食购销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因金星村小学校校舍与场地的使用权、管理权产生纠纷,法院判决龙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停止侵权,从占用的天龙公司所租赁的金星村金星小学校的房屋及场地搬离,案件受理费由龙建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就涉案校舍和场地使用问题双方协商未果,2021年8月24日,天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面临较大困难,因被执行人龙建公司正在涉案场地中施工,工程涉及我省经济发展大局“百大工程”的重点项目“绥化至大庆高速公路(S18)工程建设项目”,即刻腾退场地会给工程造成巨额损失。被执行人了解到法院即将执行,向安达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并说明实际情况。
安达法院执行局对此案高度重视,确定通过善意执行,确保省重点工程的施工不受影响。为此执行干警先后走访该地镇政府和金星村村委会了解情况,积极主持协商,劝导双方协商解决问题。 经安达法院审查,最终支持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裁定延后腾退时间,目前该案已于2021年11月中旬由安达法院执行局协助,龙建公司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腾退场地,至此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安达法院执行局将继续秉承善意执行理念,让案件双方感受到执行的温度,用切实的行动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大局。